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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間文化保育

 

 

 

政府不斷提倡文物保護或是文物建築保護作為商討的大前題,認為透過文物保護, 市民能夠認識自己的歷史淵源及文化身份,是文化政策不可欠缺的部份。

 

「文物建築保護」(Building Heritage) ,當中 “文物建築” 是一個個體 (object) ,它 可以令市民在知識層面上知道其歷史意義,但不可幫助市民了解及經歷其文化及空 間意義。

 

政府在 1976 年,制定了《古物及古蹟條例》保護多幢有歷史價值的文物建築。但 隨著市民的知識水平不段提高,市民對人類歷史的保護已不只局限於文物、古物及 古蹟,而是擴展到整個社區以及生活文化。文化的定義很廣泛,若不仔細區分,便 會很容易把專注力只集中於風俗儀式、傳統以及流行文化等非物質性的文化遺產 上。但當我們把文化保育與城市或是建築扯上關系時,我們應把專注力集中於城市 文化及空間文化。只有保育城市及空間文化,才能整體而又完全地保護人類生活歷 史的文化,從而讓後世清楚認識自己的歷史淵源和文化身份。再者,政府不段在文 物建築上努力,但市民尚未看見政府在 “文化政策” 上有任何配套上的支持。

 

政府選取了大約 1400 幢歷史建築進行文物保護,這數字是令人鼓舞及值得欣賞 的。但市民對他們的認識有多少?這問題的基要是在於市民未能清楚知道該歷史建 築物的正確位置。疏落的文物建築保護需要龐大的配套支持,例如該建築物的 “容 易達到程度” (accessibility) , “建築物讓人清楚認知的程度” (legibility) 及 “連接性” (connectivity) 等。這些都是需要整體城市規劃及設計互相配合,不可分割,否則保 護了的建築物是沒法讓人察覺。

 

撇除龐大的配套支持,另一可取的方法便是整個城市及空間文化上的保育。 “保 護” 和 “保育” 有著不同意義。 “保護” 所涉及的範籌在於盡量保存其具體及物質層 面上的遺蹟。 “保育” 的意義則重於除了保存其物質層面上的個體外,還推而廣之 教育普羅大眾,讓大眾了解其歷史意義及文化特質。倘若政府推行的保育政策是以 整個城市及空間為單位,其它城市規劃及設計配套上的問題便能迎刃而解,事半功 倍。

 

「集體回憶」亦是現今市民考慮的主要元素。一座建築之所以能帶給市民「集體回 憶」是基於其建築、地點以及週邊環境配合而成。以天星碼頭為例,「集體回憶」 的構成元素包括建築物本身、空間、時間、地點以及不可或缺的維多利亞港。以上 的元素配合該區自 1898 年來的歷史,形成了該區本身的獨特文化。把原址遷移或 是只保存其建築的一小部份 (即文物保護) ,而非地標性或是空間性的保育,這只 會破壞了其空間文化意義,誤導了市民對文化保育的認識。

 

經濟效益是全港市民關注考慮的元素。城市及空間文化的保育按長線發展,不但保 育了香港的獨特空間文化,更能刺激旅遊業的經濟發展。這一點相信可以參考許多 外國的成功例子。以短線發展為目標,香港可以透過填海、賣地為手段賺取即時回 報及提升短期經濟效益。但將之套入長線發展,香港只會漸漸成為一個罐頭城市, 失去其獨特文化的吸引力,最終可以被任何一個已發展城市所取締。

 

要保育城市、空間文化,建築物、人類文化以及城市本身應為一體,不可分割。政 府應關注市民在「城市、空間文化保育」上的素求,並非再將市民的視線轉移在 「文物建築保護」。現時的《古物及古蹟條例》只是整個文化保育的一小部份,政 府應將視野擴闊至整個城市、空間文化,設立具體的「文化政策」,以正確保育香 港獨特的文化風采。將「城市、空間文化」歸納為「文物建築」,是貶低了城市、 空間文化的價值,保存得來的果效亦只會事倍功半。 

 

 

 

立法會 CB(2)1663/06-07(01)號文件 

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panels/ha/papers/ha0420cb2-1663-1-c.pdf

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704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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